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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及时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实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形成清理目录清单,并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目录。在清理中,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为重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或者与相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策不相适应,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

2.地方性法规之间、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3.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或者与有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符的,予以废止。

5.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

(二)文件清理。

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文件清理目录清单,设一般文件清理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其中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在文件清理时,要以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在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

1.一般文件清理。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进度和清理结果,及时予以清理。

(1)部分内容已宣布失效、其他内容仍适用的,予以修改。

(2)内容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

(3)主要内容根据已宣布失效文件制定的,宣布失效。

(4)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宣布失效。

(5)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列入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理。

(1)符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2)主要内容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发布。

(3)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宣布失效。

(4)设定行政许可的或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宣布失效。

(5)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宣布失效。

(6)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及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宣布失效。

(7)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宣布失效。

(8)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但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的,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9)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宣布失效。

(10)制定主体不适格的,宣布失效。

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时,若清理对象同时涉及“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内容的,列入“放管服”清理目录,同时标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

三、组织实施

(一)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审改办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起草部门要将清理意见(附件1、附件2)于9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并征求市审改办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然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1.市政府一般文件的清理工作,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进行清理。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起草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市政府、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3)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2.各县区政府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区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各县区政府要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4),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3.市政府各部门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5),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

在开展文件清理的同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还应当对本县区、本部门自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6、附件7),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报送相关统计表的同时,还应当将清理结果中本县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8、附件9)含电子文本,于10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综合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清理机构,由专人负责,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强化沟通衔接。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0)于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提高清理工作质量。有关县区和部门已先行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已完成清理工作的,要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结果规范统一。

(三)落实工作责任。由于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抓紧落实任务和责任。从事清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政策规定,仔细查阅文件内容,逐件研究,逐条分析,提出准确的清理意见,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立有准则、改有目标、废有依据。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在政府和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予以公开,凡未公开的,除涉密和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外,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确保清理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使清理工作不延误、不留死角,做到清理结果全报告、无清理结果零报告,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对因清理工作不力,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或因清理文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县区、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为基础,全面规范存量,及时更新变量,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附件:1.市级地方性法规清理目录及清理意见统计表

2.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及清理意见统计表

3.市政府、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5.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6.县区政府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7.市级部门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8.县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9.市级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0.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联系电话:0914-2982220

传 真:0914-2312009

邮 箱:slfzb20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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