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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要求,自2017年8月底开始到10月底结束,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区、各部门配合,对全市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执行,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

为了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起草、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60号),组织召开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驻商有关单位法制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工作会议,明确了清理任务和要求,落实了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以涉及“放管服”改革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为清理重点,对照具体明确的清理标准,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部门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情况,对文件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拟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法制办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等,对每一份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与有关部门法制科长或业务科室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审改办再次进行审核。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上确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经过扎实认真的清理,全市清理《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部,保留1部;清理《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政府规章1部,保留1部;清理规范性文件604件,保留331件,修改66件,失效92件,废止115件。其中,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115件,保留56件,修改30件,失效6件,废止23件;清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16件,保留16件;清理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441件,保留236件,修改36件,失效86件,废止83件;清理县区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保留23件,废止9件。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19件,保留13件,修改2件,失效1件,废止3件;清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53件,保留35件,修改5件,失效3件,废止10件。清理后,对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我市通过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与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不相符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失效和废止,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又提高了政府治理能力,也促进了全市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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