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规〔2017〕9——政府办7
商政办发〔201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规范贷款还款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从2014年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商洛市纳入国家棚改计划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市、县区政府根据棚改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贷款项目。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市、县区政府根据所承担的棚改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自行承担贷款风险。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实行“市代县模式”操作。市、县区政府要加强资金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四条市、县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工作。
市棚改办是棚改项目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全市棚改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棚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中省资金支持,筹集市本级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指导和监管各县区棚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对棚改项目土地出让不足以偿还国开行贷款的部分予以补足,对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至棚改项目分级负责,专项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
市、县区发改部门对棚改项目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市、县区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编制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级负责,出具棚改项目初设条件,规划棚改项目的安置地块和商业开发地块,审批棚改项目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资金收缴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划转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筹集国开行还款准备金。
市城投公司负责全市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使用、归集、偿还与管理工作,及时督促市、县区棚改项目贷款的回收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台账管理。
第五条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实行申报审议制度。申请国开行贷款的棚改项目,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棚改办、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审会议进行审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联审会议从以下方面对申报国开行贷款的棚改项目进行审查:
(一)贷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改计划;
(二)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
(三)贷款额度情况。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各级财政承受能力是否能够满足还本付息偿债要求;
(四)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拆迁补偿标准、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五)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是否能够做到自求平衡,不新增地方财政负担;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建立棚改贷款还款准备金制度,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归还棚改贷款本息。
(一)市城投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各县区下一年度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测算结果分送各县区政府和市财政局。
(二)市、县区政府或项目法人每年按照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筹集资金,及时划入市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专项还款准备金账户。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还款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种渠道筹集棚改资金。
(四)项目收入动态还款。各棚改项目贷款结清前,项目以下收入应全额归集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专项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1.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
2.项目的安置房差价。
3.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4.项目的各类补助资金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贷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第九条项目自身收益管理
(一)腾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纳入土地征收成本的国开行贷款需经棚改办出具审核意见,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棚改项目土地征收费用结算时,方可纳入征收成本。财政部门根据贷款协议将土地出让成本在贷款额度内足额划转市城投公司,用于提前还款。
(二)棚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纳入还款资金来源,由市城投公司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收益用于偿还贷款的监管协议,并报送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应将棚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销售备案结果抄送市城投公司,确保销售收入用于提前还款。
(三)2014年至2016年的棚改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收益核对,市城投公司与县区政府、项目主体签订项目收益用于偿还贷款的监管协议;2017年及以后的棚改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监察、审计、棚改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贷款、还款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各县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