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规〔2017〕10—政府办8
商政办发〔201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
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陕名委〔200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洛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商洛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商洛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商洛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商洛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 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有关知识;
(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七条 市质委办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由4-6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商洛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在商洛市区域内取得合法证照,业务开展五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有市主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行业协会其中之一的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环保、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在质量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受到失信惩戒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为《商洛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值占30%,现场审查分值占70%。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委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
(二) 申报。由申报单位或组织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商洛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商洛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撰写自我评价报告,在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行业协会推荐后,将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并报市质委办。
(三)资格审查。市质委办对申报单位或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市质委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或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市质委办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综合评价,向市质委会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市质委会研究审定后,将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市质委办将候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由市质委办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质委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单位或组织定期巡访,及时了解获奖单位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委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奖项的单位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单位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超过有效期的获奖单位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