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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近年来,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今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修改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诉神木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县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确认神木市林业局对康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该案是神木市首起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法制办及神木市公安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局、教育局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环境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神木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下,神木市检察院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途径。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神木市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神木市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第一步,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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