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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商政发〔201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17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10号)等56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村民宅基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9〕34号)等30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7号)等6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四、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9〕32号)等23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清理后,对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9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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