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府法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法制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增强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和《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编制2018年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党委、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等内容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和可行性,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立项范围
(一)因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需要,且制定条件成熟,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可以申报制定政府规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制定规范性文件:
1.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办法或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
2.因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且制定条件比较成熟,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议案、提案的;
4.原由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上位法变动或不适应新的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改施行的;
5.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制定规范性文件:
1.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
2.国家、省上已有具体规定,无需重复行文的;
3.属于部门、系统内部事务的;
4.实践中不够成熟、意见分歧较大,且中、省尚无明确意见的。
三、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填写《市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申报表》,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填写《市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表》,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对未申报和未列入市政府2018年制定计划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台的,应按规定程序补填有关制定计划申报表,归档备查。
(四)市政府2017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确定的项目,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制定或未审议发布的,可以重新申报。
(五)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市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申报表
2.市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表
商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2982220 传真:23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