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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规〔2017〕12——政府办9

商政办发〔201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商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保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并配合市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

2017年1月1日前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

第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化学需氧量900元/吨·年,氨氮2000元/吨·年,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540元/吨·年。

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按年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在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时,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排污单位(缴款人)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统筹用于全市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农村环保、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宣传以及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和省财政、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收缴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排污单位(缴款人)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环保、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排污权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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