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更加强化,行为更加自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单位,对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拍脑袋’决策、‘一言堂’已被彻底摒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已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鲜明烙印,深深融进决策者的内心。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已成为我省行政机关的自觉行动。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大变化。”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占峰深有感触地说。
科学规划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从转变政府职能等7个方面提出了39项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和完成时限,为确保我省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法治政府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亲自听取和审定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多数地区和部门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监督、考核制度,年初有安排部署,年中有监督检查,年末有考核评定,坚持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全省各级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开展3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将依法行政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
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如何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证。我省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稳步推进各项改革。
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进程中,我省先后取消、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580项,保留36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65.62%。完成省、市、县、镇四级政府的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现了收费目录清单全覆盖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为了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在制定“红头文件”时自我授权、违法设权,陕西省全面实行“逢文必审”,所有“红头文件”出台前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全省每年审核3000余件,建立起了“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管体系。2015年开始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通过县、市、省“三步走”循序推进,从源头上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015年我省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全国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8个试点省份之一。
加强立法修法护航改革发展
建设法治政府,立法是保证。在这方面,我省坚持立法护航改革,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按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我省聚焦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环境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和保障作用。2012年以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40件,制定或修改省政府规章46件。《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出台突出了陕西文化、文物大省的特色,《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规章出台助推全省精准扶贫和追赶超越。根据《立法法》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6年起我省各设区市政府加强机构建设,择优配备立法人员,积极开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各设区市制定了一批有地方特色、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2012年以来,我省组织对2001—2015年的14058份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完成涉及省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等专项清理,2017年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清除制度性障碍。(《陕西日报》记者:秦华)
来源: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