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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制度创新 把握重大突破 依法深化改革
 

解读新修订的标准化法

□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标准化法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百姓生活。本次修订是标准化法自1988年颁布实施近30年来的第一次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法坚持了三个导向:一是问题导向,针对标准化工作存在的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二是改革导向。按照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的改革总体目标,修法重点是将改革的内容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实践导向,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为法律条文,以更好地指导和支撑标准化工作。

强化标准化工作法治管理

标准是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技术依据,对国计民生来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中,基础性作用、引领性作用和战略性作用方面表现突出。”据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介绍,此次修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现实生活中,标准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因此,此次修订从立法宗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始终贯穿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新法在立法宗旨上,首先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在标准的制定范围上,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在标准的效力上,规定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的,都需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此外,新法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标准的制定,支持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和应用标准,新法还规定,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应用、支持标准。

第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新法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对标准制定提出原则要求,即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在标准的实施上,新法进一步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同时,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还有一个新的规定,即要求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三,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新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管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立项评估、实施验证以及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协调调解机制以及有关的投诉、举报制度等等。

第四,有利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所以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特别是现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大国和制造大国,标准化的作用在国际交往中更加凸显。新法首次提出,国家要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特别鼓励中国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同时,鼓励参加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相互转化和应用。新法还强调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确保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本次修订对标准化法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和现行标准化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可以被称之为“大修”。主要内容包括:

扩大了标准范围。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领域;新法则将标准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新法首次将标准化协调机制制度化、法制化,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新法首次明确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新法明确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以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新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

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新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提出了不同要求,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对标准制定环节提出要求。在程序上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在内容上,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新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

促进标准化军民融合。为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新法规定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增设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新法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强化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新法增加了标准制定环节的监督,针对标准的制定不符合法定标准制定原则、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违反标准编号规则以及未依法进行标准复审、备案的,规定了不同监督措施。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现行法律相比,新法设置了更多法律责任,涵盖所有标准制定主体,涉及标准制定、实施的各方面。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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