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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彰显文化自信体现时代精神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终于有了一部体现时代精神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公共图书馆法。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4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公共图书馆法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继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文化方面的法律,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促进图书馆事业进一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作为文化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弥补了我国文化领域立法的“短板”,丰富了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夯实了文化建设的法治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我们国家高度的文化自信。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公共图书馆纳入法治轨道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公共图书馆法确立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位和指导方针,从设立、运行、服务等方面全方位构筑了公共图书馆的制度体系。“这些内容对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依法保障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说。

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依法保障促进发展

完善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体系是此次公共图书馆立法的一大亮点。公共图书馆法坚持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特征,明确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具有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同时规定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为了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使更多人享受到公共图书馆服务,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政府在加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明确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此外,公共图书馆法还明确了国家图书馆的地位和职能。

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离不开社会各方广泛参与。为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明确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保障公民文化权益 积极发挥服务功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长,虽然近年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图书馆馆舍面积小、人员配备少、馆藏文献信息陈旧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居民、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生活还很匮乏,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任务十分艰巨。鉴于此,公共图书馆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注重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并注重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为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公共图书馆法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加以明确:

一是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服务。

二是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阅读需求,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三是适应时代特点,明确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体现公共性,明确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共图书馆的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作为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注重提高服务效能

为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法律从多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管理体制,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

首先,明确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其次,明确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有效利用。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再次,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

最后,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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